游泳字〔2017〕207号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第十三届
全国运动会游泳少年组比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游泳少年组比赛将于2017年8月9日至11日在山东省烟台市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代表:赵与龄(河南)
二、仲裁委员会
袁昊然(总局游泳中心)、林森林(总局游泳中心)、王兆麟(山东)
三、裁判
(一)总裁判:周玉成(福建)
(二)副总裁判:白钢(北京)、熊发州(天津)、何活伟(广东)、李允印(山东)
(三)编排记录长:张绍琼(女、湖北)
(四)裁判员:
张树国(北京)、柳颖(女,河北)、黄海涛(河南)、李宏亮(辽宁)、常晓铭(女、黑龙江)、罗迪(女、江西)、黄卫(女、上海)、邵同强(江苏)、蒋徐万(四川)、葛猛(广西)
四、要求
(一)请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8月5日、其他裁判员于8月6日、仲裁委员会委员于8月7日到赛区报到,逾期不到者,不予安排工作,一切费用自理。
(二)请所有裁判员自带最新游泳规则、裁判法、白色带领短袖、白色长裤和白鞋。
(三)凡担任裁判员工作的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四)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
(五)以上参加裁判工作者,在比赛结束后7天内,将个人工作总结上报游泳部,发送至youyongcaipan@126.com。
五、报名
(一)本次比赛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参赛人员于7月30日前登陆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点击“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游泳少年组报名”图标,或直接打开www.swimat.com/qyh/链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二)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三)报名确认:8月8日8:00-20:00,请教练员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所报教练员不是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的,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委托函及公证书原件),并携带运动员身份证或护照原件、运动等级证书或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一年内运动员本人健康证明原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原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体育公园游泳跳水馆新闻发布厅进行报名确认,并领取参赛证件。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或与网上所提交报名信息不符的,将取消其报名和报项。
(四)比赛规程联系人:董寅莹,010-67170587。比赛接待联系人:佟永建,18663857911;尚作涛,15806677399。报名系统联系人:孙鑫,18615657600。
六、地址:
比赛游泳馆: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体育公园游泳跳水馆,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台体育公园内。
裁判员报到酒店:颐正苑大酒店,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03号,联系人:张建民,13863802060。
七、兴奋剂检测
请兴奋剂检测人员于8月7日到赛区报到。兴奋剂检查所需饮料由大会准备。
八、经费
(一)上述指派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由组委会负担,交通费标准为火车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或低于火车硬卧价格的飞机票,1200公里以上可乘飞机经济舱。
(二)兴奋剂检测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按赛会编内人员标准由反兴奋剂中心自理。
附件:
1、竞赛规程
2、竞赛日程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