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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竞赛规程

时间:2017/3/8 21:51:21         来源:--中国游泳协会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17年4月10日至1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仰泳; 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 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男女4X100自由泳接力;男女4X100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在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运动队均可由注册单位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在2016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 (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2、在 2017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3、在2016年国际泳联马拉松游泳世界杯赛国内运动员排名获得前25名的运动员。

  4、凡参加了第31届奥运会的运动员(替补除外)可直接报名参赛。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四)运动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四)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五)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六)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11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八)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九)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录取前8名。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于3月10日前进行网络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邮寄至承办单位。

  (二)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纪录长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根据国际泳联和中国游泳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比赛中运动员号码布的广告招商权归协会所有。现“美的”集团是中国游泳协会主赞助商,本次比赛中,参加决赛和领奖的运动员须按要求在胸前佩戴协会指定的号码布。

  (五)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youyongbu@126.com。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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