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7月29日至8月1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单项:50、100、200、400米自由泳,50、100米仰泳,50、100米蛙泳,50、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各年龄组竞赛项目见附件1。
三、参加单位
(一)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业余体校代表队。
(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游泳俱乐部、游泳池馆、游泳学校或以企业命名的代表队。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年龄组规定
2003-2002年组限2003年-2002年出生者;2001-2000年组限2001年-2000年出生者;1999-1998年组限1999-1998年出生者。
(二)参赛运动员需在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办理业余注册手续,比赛时持身份证原件检录参赛。未注册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三)如注册信息和报名单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取消参赛资格。
(四)1999-1998年组不设接力项目,成绩不计入到团体总分。
(五)各单位参赛人数不限,每人参赛项目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运动员不得跨组参赛。
(六)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经费自付。
(七)凡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取消已获的成绩和名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不符合本次比赛年龄组规定的运动员,只能进行测验,不计取名次、不录入成绩册。专业注册运动员不得参赛,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全部成绩,并按相关规定对代表单位给予处罚。
(九)获得2016年全国少儿游泳冠军赛代表单位团体总分前8名的单位,其所属的各省(区、市)代表队可获得5人(含教练1人)免费住宿名额。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接力项目、1999-1998年组项目只进行决赛)
(三)凡骨龄检测超标的运动员不计名次,只计成绩。
(四)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有比赛成绩,视情节进行处理。
(五)处罚
1、运动员预赛弃权,每人收弃权费300元。
2、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3、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4、运动员未游完全程或故意慢游(报名成绩的10%)罚款500元,当日及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按测验处理。
5、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所有项目的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它相应处罚。
6、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7、比赛期间的罚款请于赛后7日内上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联系人:孙静,电话:010-67115933。账号信息:全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账号:0200008109026402655,开户行:工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如未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参赛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的参赛资格。
六、录取与奖励
(一)设单项前8名奖,颁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设代表单位团体总分前8名奖(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三)计分办法
1、单项和接力项目按成绩排列名次。
2、单项名次按9、7、6、5、4、3、2、1计分。
3、接力项目名次按18、14、12、10、8、6、4、2计分。
4、年龄组团体总分以年龄组单项、接力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单项项目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5、代表单位团体总分以13-14岁组、15-16岁组单项、接力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请见有关事项通知。
(二)各参赛队于赛前2天报到。
八、裁判
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
九、秩序册和成绩册要求
(一)秩序册须标明运动员出生年及主管教练员姓名。
(二)成绩册必须有总裁判签字,否则成绩无效。
(三)成绩册编排顺序为先男后女、先小后大、先短后长;项目顺序为自、仰、蛙、蝶、个人混合泳、自由泳接力、混合泳接力。
(四)请赛区务必于比赛结束后,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和成绩汇总表(以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1套和赛区工作总结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
(五)成绩册必须在队伍离开前分发给各队。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比赛项目
2、比赛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