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8月4日至7日在北京英东游泳馆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单项
50、100、400米自由泳,50、100米仰泳,50、100米蛙泳、50、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50米自由泳接力、4X50米混合泳接力;
(二)全能项目
自由泳全能:50、100、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仰泳全能:50、100米仰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蛙泳全能:50、100米蛙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蝶泳全能:50、100米蝶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混合全能:50、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蝶泳。
三、参加单位
(一)由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组成的业余体校代表队;
(二)经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游泳俱乐部、游泳池馆、游泳学校或以企业命名的代表队。
四、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2003年组限2003年出生者;2004年组限2004年出生者;2005年组限2005年出生者
(二)运动员需持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制作的《运动员注册证》原件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检录,无《运动员注册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比赛。
(三)如注册证和报名单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取消参赛资格。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全能项目比赛(限报一项全能)。
(五)参加全能项目的运动员,可报全能以外的单项。
(六)各单位各单项参赛人数不限,每人参赛单项项目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运动员不得跨组参赛。
(七)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经费自付。
(八)凡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取消已获的成绩和名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不符合本次比赛年龄组规定的运动员,只能进行测验,不计取名次、不录入成绩册。
(十)获得2015年全国少儿游泳冠军赛团体总分前8名的单位,其所属各省(区、市)可获得5人(含教练1人)免费住宿名额。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采用人工计时进行400米自由泳预赛时,每条泳道可编排2人;
(三)全能项目规定
1、未参加200米个人混合泳或400米自由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单项的比赛。
2、200米个人混合泳或400米自由泳犯规,只能参加所剩项目的预赛,不允许参加决赛。
3、各单项预赛17名以后的运动员以预赛成绩得分计入全能得分; 1至16名以预赛和决赛最好成绩得分计入全能得分。
(四)各单项(接力项目只进行决赛)进行预赛、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9至16名进行B组决赛,1至8名进行A组决赛;各单项前八名以A组决赛成绩确定排名。
(五)单项预赛后设B组替补运动员,A组不设替补运动员。
(六)凡骨龄检测超标的运动员,不计名次,只计成绩。
(七)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有比赛成绩,视情节进行处理。
(八)处罚
1、运动员预赛弃权,每人收弃权费300元。
2、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3、运动员未游完全程或故意慢游(报名成绩的10%)罚款500元,当日及次日所有的比赛项目按测验处理。
4、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所有项目的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5、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6、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录取与奖励
(一)设单项、全能项目、接力项目个人前8名奖,颁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设男子、女子2003年、2004年、2005年年龄组团体总分前8名奖(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三)设代表单位团体总分前8名奖(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四)计分办法
1、单项和接力项目按成绩排列名次,全能项目按得分排列名次。
2、单项和全能项目名次按9、7、6、5、4、3、2、1计分。
3、接力项目名次按18、14、12、10、8、6、4、2计分。
4、全能项目分值相等,以200米个人混合泳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单项决赛多者名次列前。
5、年龄组团体总分以年龄组单项、接力和全能项目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全能项目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6、代表单位团体总分以单项、接力和全能项目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公布在有关事项通知中。
(二)各参赛队于赛前两天报到。
八、裁判
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
九、秩序册和成绩册要求
(一)秩序册须标明运动员出生年及主管教练员姓名。
(二)成绩册必须有总裁判签字,否则成绩无效。
(三)成绩册编排顺序为先男后女、先小后大、先短后长;项目顺序为自、仰、蛙、蝶;先单项后200米个人混合泳、自由泳接力、混合泳接力;最后为自由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蝶泳全能、混合全能。
(四)请赛区务必于比赛结束后,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和成绩汇总表(以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1套和赛区工作总结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
(五)成绩册必须在队伍离开前分发给各队。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比赛项目
2、比赛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