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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时间:2015/1/22 15:05:27         来源:--中国游泳协会

一、竞赛项目

  (一)201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 米、4×200 米自由泳接力,4×100 米混合泳接力、男女4×100 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100 米混合泳接力。

  (二)2015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三)青运会决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年龄:

  男子: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参加办法

  (一)201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1. 在2014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2. 在201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3. 在2014年、2015年国际泳联马拉松游泳世界杯赛中获得前20名的运动员

  4. 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5. 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6. 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4比1的比例报名。国家队工作人员按国家队(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参赛运动员4比1的比例报名。

  (二)2015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1.凡于2015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2.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三)青运会决赛

  1. 凡在201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青运会资格赛,或在 2015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青运会资格赛上达到青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青运会决赛,各单位不再分配替补名额。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青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符合国际大赛相关条款的除外)。

  2. 在201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且参加了青运会资格赛,并达到青运会决赛报名标准,可直接参加青运会决赛,报项不限。

  3. 在2015年世锦赛、2015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达到青运会达标标准的国家队运动员可报名参加青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为达标项目。

  4. 凡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1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将被取消参加青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

  四、资格赛竞赛办法

  (一)201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3.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赛、半决赛、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达标标准的110%(400米及以上距离项目为105%)的成绩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给予300元的罚款。

  4.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每项交弃权费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5.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6.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未按时上缴罚款的运动员,禁止参加下次全国比赛;比赛结束后3个月内,该单位运动员仍未上缴罚款,取消该单位参加下次全国比赛。

  7.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8.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9.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这些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10.承办单位应统一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11.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交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

  (二)2015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青运会资格赛

  1.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3.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4.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500元。

  5.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交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并交500元罚款,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

  6.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5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7.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交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

  五、决赛竞赛办法

  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奖励和计分办法

  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报名和报到

  (一)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三条第(三)、(五)款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参加资格赛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含正式、集训)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地方不再重复报名。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三)运动员参加决赛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资格赛达标的成绩。在201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其报名成绩应为我协会认可的正式比赛成绩,否则按无报名成绩处理。接力项目的报名成绩,以201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青运会资格赛成绩为准;否则,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八、技术官员

  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技术官员。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十、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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