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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国冬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0/15 11:59:28         来源:--中国游泳协会

 游泳字〔2013〕236号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第二十届全国冬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我国冬泳事业发展,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上海体育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共同主办,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市游泳协会承办的第二十届全国冬泳锦标赛定于2013年11月2日至3日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

  张梅(游泳中心、女)、诸达乐(上海)、刘焕新(湖南)、林森林(游泳中心)、关志斌(大连)

  二、裁判

  总裁判:周玉诚(福建)

  副总裁判:于晓光(辽宁)、季荣康(上海)、华民(浙江)、原家谦(天津)

  裁判长:倪小焰(江苏、女)、何活伟(广东)、刘中(新疆)、于东生(天津)、傅红山(山东)

  编排记录长:丁玲娣(上海)

  安全检查官:李晓寰(游泳中心、女)

  三、要求

  (一)请上述人员于10月30日到上海东亚体育大厦(中山南二路1500号上海体育场旁)报到,联系人黄海松,电话:021-63594002,13818966781,传真:021--63594002。夏静莺,电话021-63278524,13816046230。

  (二)上述人员食宿、差旅费(硬卧火车票或半价以下机票)由组委会负担。

  (三)请所有裁判员自带中国游泳竞赛规则、裁判法。

  (四)裁判员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五)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培训。

  四、参赛队须知

  (一)请各参赛队到大会指定宾馆住宿。

  (二)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于11月1日12:00前到上海东亚体育大厦报到并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三)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于11月1日16:00,参加组委会,裁判、领队和教练员技术会议,未参加者后果自负。

  (四)各参赛队可免费领取由中国游泳协会群体活动合作伙伴“中国洲克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游泳帽。

  (五)请各参赛队自带2.4米x1.6米的队旗。

  1、凡在游泳字〔2013〕131号文件中公布的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在其队旗上必须印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和"各会员单位入会名称”的字样。

  2、队旗颜色不限。

  (六)第1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组织队歌比赛。请各参赛队报到时确认,参赛人数多者列前。

  (七)请各参赛队指派3人(1名持旗、2名护旗),在第1场比赛前到指定位置站好,参加入场仪式。

  (八)请各参赛队在《中国冬泳官方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大会活动日程表

  2、接待指南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3年9月26日

  抄送:上海体育局、上海东方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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