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体法产〔2012〕2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夏季临近,全省又将迎来游泳健身高峰,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运营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市民安全地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经协商,决定在去年全省游泳场所夏季保健康保平安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今年省体育局、省卫生厅和省旅游局继续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合作监管力度,加强对夏季全省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全省游泳场所联合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游泳场所完善备案、培训、开放、水质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常规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使我省游泳场所安全卫生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和卫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管理,严把游泳场所开放关。
召开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开放工作会议。各市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卫生、旅游、教育、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游泳场所夏季开放之前,组织下属县(市)、区相应部门分管领导,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召开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做好夏季安全卫生运营动员工作,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安全卫生意识,保证管理和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法。
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开放备案台帐制度。《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基于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目录尚未公布,今年夏季游泳场所管理仍然实行备案制。建立健全所有游泳场所(含宾馆、学校对外开放游泳场所,下同)备案台帐,要求各游泳场馆签订《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开放承诺书》,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注:附件里有《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样本)等资料供参考)。
开展游泳场所安全卫生隐患全面排查。各地应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法规规章规定,对所辖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规章制度、设施设备、警示标牌、救生员的配备与资质、救生设备的配置、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水质监测等相关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排除安全卫生隐患,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救生、安全、卫生设施配备等符合开放标准。凡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准予开放。重点检查内容:一是游泳场所灯光设置照明情况;二是救生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三是救生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从业人员资质、健康及培训情况;四是游泳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强制喷淋、浸脚消毒池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标设置要求和使用规定;五是池内是否有假山、桥洞、暗坝、槽沟等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不合理设施须整改的情况;六是公示和警示标志情况;七是氧气袋、救护床等急救需用品和急救室情况;八是泳池新水换水情况,泳池是否安装独立水表,能否确保日平均新水换水率10%以上。
(二)注重培训,严把上岗职业人员素质关。
加强水上救生员职业培训。为最大限度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筑牢健身安全生命线,各地游泳场所必须重点组织所属需上岗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游泳救生人员和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的上岗培训(复训)和签定工作。开放期间,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足额的专业救生人员: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现场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 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场所开放应配备足额轮换上岗资质人员。根据分级管理、职责到位的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救生员人数,做好对初、中级救生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严把考核关,确保培训和复训的质量。对于配备不足的要在开场前参加水上救生人员,需要省水上救生协会和省职业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鉴定的,请提早列入计划报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以便统筹安排。
加强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全省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的教练,必须由具有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证的资质人员担任,并按要求将资料报管辖区域体育行政部门,在申请开放时同时申报,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并不承诺规定事项的,均不作为开放游泳培训场所。各地体育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加强对行政辖区内游泳场所开设游泳培训活动稽查管理,对开放条件要求不符的,可依法责令暂停培训活动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经营。
加强游泳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各地卫生部门、体育部门联合开展对游泳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和水质消毒管理员培训,围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法规、标准深入学习,确保游泳场所经营人员能知法、懂法和守法,进一步提高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和水质消毒管理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游泳场所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三)加强监督,严把日常检查关。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督,对违反《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加强对水上救生员配置数的稽查力度。要做好救生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具有上岗资格的救生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做到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于在场所开放过程中,未配备足额水上救生员的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暂停开放并予以行政处罚,努力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全省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和水上救生员合格名单,将在浙江省体育局网站上予以公示。今年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将在6月30日前基本完成。
开展卫生监督和水质抽检工作。各地应积极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对其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开展泳池水质抽检,确保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抽检项目:1、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2、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可做铅、镉、砷、汞、铬等,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抽检频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2次。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信息,请即时登录“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游泳场所模块”中录入,有条件的可在线执法。第一次检查结果7月30日前完成网络直报;第二次结果8月20日前完成网络直报。对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督促整改,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应依法查处。四星级以上宾馆内设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达B级以上。学校内设的游泳场所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升卫生水平,卫生信誉度等级达B级以上。
重点加强对游泳培训班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应当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各个场所游泳培训情况,督促各游泳场所进行培训班备案。开设游泳培训班的游泳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每个培训班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5㎡;参加培训班学员,应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留存;培训班学员每次入场前应点名,并询问健康状况、测试体温,做好登记备查,如有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痛、咳嗽、黄疸、皮疹、眼红等症状,禁止入池游泳。要重点加强对各类游泳培训班的监管力度,对于学员容量超编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对于非法组织举办的游泳培训班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从重、从快查处。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时间:5-6月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游泳场所管理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开展围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开展水上救生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规范游泳场所备案制度。请各地于5月底前上报救生人员、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培训计划,于6月底前上报各地游泳场所备案汇总表(见《2012年浙江省**市游泳场所开放情况汇总报表》)。
第二阶段:检查整治阶段。时间:6-8月
各地加强对开放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体育部门应主动协调卫生、旅游、教育、工商、公安、安监、质检、建设、物价等部门,严格按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和要求,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系统进行游泳场所的综合管理,落实具体工作安排,提高服务质量。注重对各游泳场所的明查暗访,依法抽查场所在开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卫生隐患,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建立统一的检查台帐。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时间:8-9月。
夏季高峰期,省体育局、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大检查,对各市游泳场所安全卫生运营的日常监管工作、水上救生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各类游泳培训的规范情况、以及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开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计入各市体育局依法行政考核和体育产业考核内容、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工作考核内容。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9月15日前,各地体育部门对夏季游泳场馆开放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联系人:郑丹丹,李学瀚;联系电话/传真:0571-85061271,87067843;电子邮箱:64628747@qq.com。
9月15日前,各级卫生部门应对游泳场所夏季保健康保平安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联系人:方坚,沈菲菲;联系电话/传真:0571-87838243;电子邮箱:wsjd_fj@zjwst.gov.cn。
附件:1.2012年浙江省**市游泳场所开放情况汇总报表
2.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
3.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备案表
4.补齐备案材料通知书
5.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凭证
6.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开放承诺书
7.游泳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8.游泳者健康申报单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