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2]68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群众游泳健身工作争先创优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体游字【2011】162号),推动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增强人民体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决定,从2012年3月开始在全国开展群众游泳健身工作的争先创优活动,即:第九批(2009—2013年度)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积极行动,以此次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把本地区全民游泳健身工作推向新水平。
二、评审工作步骤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为第一评审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或机构,依据《评审标准》(见附件1)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评选工作。
(二)2013年7月至8月,请各地将本地区初审结果、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及电子文件(见附件2),一并寄至总局游泳中心进行复核。
(三)2013年9月至11月,为第二评审阶段。由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申报的对象进行审核。
(四)2013年12月,将通过审核的评选对象向社会公示(注:在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上发布)。
(五)2014年1月向全国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三、请各评审单位,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组织评选工作,做到客观、公正,严禁藉此收取参评单位费用。
四、对已被授予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荣誉称号的,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先进游泳池馆”的名额,依据各地游泳池馆开放的数量、开展群众游泳健身活动的实际,由各省(区、市)体育局相关部门按照100:1的比例评选申报,池馆数量不足100个的原则上可申报1名。“游泳之乡”的名额,严格按照《标准》从严掌握。
六、本次活动主办机构将向社会发布表彰决定,并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牌匾,召开表彰大会。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或机构,于2012年5月18日前将负责【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选活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等信息(见附件3)
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联系人:张伟 、高严 ,电话:010-67170581 ,传真:010-6717059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子信箱:youyongpingbi@126.com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第九批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标准
2、参评第九批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上报材料
3、省级体育局负责全国第九批“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部门信息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争先创优 活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