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委员会管理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游泳裁判委员会是在中国游泳协会直接领导下的裁判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条:主要任务
协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做好国内各级游泳竞赛的裁判工作;配合地方各级体育部门指导有关游泳的竞赛裁判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国游泳裁判发展和培训规划;提高各级游泳裁判员思想和业务水平;培养高质量的游泳裁判员队伍;组织各级裁判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执行竞赛规则;定期对裁判员进行注册、考核;为中国游泳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做好服务工作,推动国内游泳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游泳裁判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和秘书处组成。
第四条:委员
一、凡获得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称号,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并在近年内经常参加省级以上游泳裁判工作者,经各单位或上一届裁判委员会提名推荐,均有资格成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二、为加强游泳事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可适量吸纳计算机等专业技术方面人才成为委员候选人。
三、候选人经协会批准,正式成为裁判委员会委员。
四、委员职责
1、协助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对游泳裁判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协助搞好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
2、参与规则、裁判法的讨论及修改工作。
3、提出有利于竞赛改革、简化裁判工作程序的建议。
4、认真执行裁判委员会和常委会做出的一切决定。
5、负责向本地区裁判员传达裁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指导本地区游泳裁判工作。及时反映基层比赛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6、参与推荐参加下一年度游泳竞赛的主要裁判员名单的工作。
7、可在裁委会会议上对常委会工作提出质询。如对规则、裁判法、章程及各项制度等有异议,应写出书面材料,上交常委会。
8、按时出席裁委会会议。连续两年不出席者,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条:常务委员
一、按照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对游泳裁判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原则,协会从委员中提出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经裁委会讨论通过产生。
二、职责
1、常务委员负责裁委会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常委会议。
2、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裁判委员会和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工作条例、决定、决议。
3、制定全国游泳裁判员发展规划,提出每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报经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交流情况,传达信息,总结经验,收集整理国内外裁判工作方法。
5、负责国家级裁判考试工作,确定考核小组名单。
6、负责每年度对参加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给予评价,推荐和担任国内重大比赛裁判长,提出重大比赛正、副裁判长名单,报经管理中心批准。
7、建议撤换不称职的裁委会委员,报经协会批准。
8、提出对有重大贡献或违反竞赛纪律,出现重大过失的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处罚意见,报经管理中心批准。
9、因特殊原因裁判委员会出现差额时,由常委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经协会批准。
第六条:主任、副主任
一、主任、副主任由协会指定产生。
二、职责
1、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召开常委会和裁委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裁委会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委会。
2、主任必须在每年的裁判委员会会议上做全面工作的总结,并向常委会汇报,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协会备案。
3、主任、副主任须将常委会和委员会做出的一切决定及时报协会批准,批准后的决定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各委员。
4、主任有权在常委会或委员会的某些工作因特殊原因无表决结果时做出最终决定。
5、主任将秘书处汇总的各委员提出的各项建议,在下一年度裁委会会议上提请全体委员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协会。
6、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日常工作,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可代替主任职务,并将最后决定向主任汇报。
7、主任、副主任无权改变常委会和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等。
第七条:秘书长及秘书处
一、秘书长由协会指定产生。
二、秘书处为裁委会常设机构,设秘书若干名。
三、秘书由委员会推荐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的优秀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报协会批准产生。
四、秘书长职责
1、在裁委会主任领导下,处理裁委会的日常事务。
2、全面主持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3、监督落实裁委会和常委会的各项决定。
4、负责裁委会和协会的沟通联络工作。
5、完成协会和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6、收集和反映委员的建议。
7、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秘书处职责
1、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各类文件、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
3、负责裁委会、常委会会议的筹备、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文件印发等工作。
4、委员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5、各类裁判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6、不定期编辑出版《裁判信息》刊物。
7、裁委会网页的编辑、维护工作。
8、全国游泳裁判员人才档案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9、落实裁委会和常务会的确定事项,做好委员与裁委会的联络、沟通工作。
10、完成主任及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期
第八条:每届裁委会任期四年,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