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比赛裁判员推荐制度
(草 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动我国游泳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游泳竞赛活动顺利开展,不断提高游泳裁判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裁水平,充分发挥游泳裁委会的骨干作用,选拔推荐优秀裁判员担任相关比赛的裁判工作,努力做好游泳竞赛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和游泳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为我国游泳水平的提高作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二、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游泳竞赛裁判工作;
(二)游泳裁判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遵守《裁判员守则》和《游泳竞赛裁判员纪律》中的各项规定;
(四)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同时在地方的游泳比赛中担任主要岗位,发挥骨干作用;
(五)在以往担任游泳比赛裁判工作没有不良表现的裁判员;
(六)曾经是优秀游泳运动员,有计算机或外语方面特长的优先推荐。
三、推荐程序
(一)本地方裁委会委员负责推荐本地方的裁判员;
(二)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推荐的裁判员名单和拟安排裁判工作的时间及岗位等情况报裁委会秘书处;
(三)必要时,推荐的裁判员需征求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委会的意见。
四、安排使用
(一)裁委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并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送裁委会主任和国家游管中心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二)推荐裁判安排使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将逐一予以公布。
五、本制度经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