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1〕15号
关于报考2011年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赛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北体大: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员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竞字[2004]322号)文件的精神要求,为加快游泳裁判骨干队伍的建设,提高全国游泳裁判员业务水平,为今后国际、国内游泳赛事培养更多的优秀裁判员。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6月在山东济南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期间进行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一)必须符合报考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条件的(见附件1)方可报名。
(二)凡报名参加考试的裁判员必须由省、区、市体育局统一报名,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加盖体育局公章,交2寸照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于4月15日前寄到游泳中心游泳部(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7,联系人:董寅莹。
二、分配名额:49人
北京、辽宁、上海、广东各3名;天津、河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各2名;河北、山西、内蒙、吉林、安徽、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解放军、北体大各1名。
三、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执行。
(二)请各单位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资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经总局游泳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后,通知报考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考试。
(四)请在申请表上,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1、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2、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国家级 游泳裁判 通知
抄送: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各委员
附件1:
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一、报考条件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一级游泳裁判员。
(二)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三)年龄在50岁以下(196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者。
(四)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并能熟练准确运用者。
(五)一级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两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经历计算以授予一级裁判员证书年度开始)。
2、自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之日起,至少参加省级以下游泳比赛裁判工作6次或参加全国性游泳比赛裁判工作3次。
3、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赛事(指派或自费)或裁委会委员讲课的培训班。
4、必须担任过省级游泳比赛的副总裁判以上职务或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游泳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5、在裁判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6、无担任游泳比赛总裁判签字的裁判工作经历无效。临场裁判工作实践考试职务不作为该裁判的工作经历。
二、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游泳竞赛规则2010-2014》。
2、有关我国和世界的游泳常识。
3、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员守则。
(二)英语考试
1、范围:由中国游泳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颁布的国家级游泳裁判英语考试复习提纲。
2、要求
(1)36岁以上者应具备掌握英语术语阅读和书写,以及翻译简单的日常生活用语的能力。
(2)35岁以下者应掌握游泳规则中英语术语词汇,翻译日常生活用语,并能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如英语口语水平较高,且又参加过游泳裁判工作者,可破格(资历方面)推荐参加裁判考试。
(三)实践考试:临场裁判工作的实践考试。
(四)各项考试成绩比例
1、36岁以上者的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0%。
2、35岁以下者理论考试成绩占55%,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5%